全國煤炭交易中心高度重視和保護會員企業(yè)商業(yè)信息安全,未經同意,各交易方均不可泄露未公開交易信息(含專場交易信息),否則將追究相應法律責任。
為引導煤炭市場價格在合理區(qū)間運行,推動上下游協調高質量發(fā)展,請各交易方在平臺交易的過程中合理出價,自覺維護煤炭市場秩序。
內蒙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計劃對所屬杭錦發(fā)電有限公司2024年9月電煤采購進行電子專場交易,交易信息現對外公開發(fā)布,凡符合條件的供應單位均可參加。
一、交易時間
2024年9月4日上午10:30—11:00。
二、交易資格
(一)資審合格的煤炭生產企業(yè)、洗選企業(yè)、經銷企業(yè);如屬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權委托人的,不允許參與同一煤種的交易。
(二)交易商需繳納保證金,保證金的額度為采購1-3300(粉煤)為200萬元。
三、成交規(guī)則
按照“優(yōu)先價格低、其次煤炭生產企業(yè)優(yōu)先、最后時間優(yōu)先”的原則確定交易商。
四、煤炭質量標準
五、交易煤種、采購量及委托價
六、合同價格的確認
定價機制:委托價為一票到廠(站)含稅價(含13%稅)。
七、數量、質量確認
(一)數量確認及要求:以購方過磅數量為準。
(二)質量確認及要求:1.以購方化驗結果為準。接卸過程中煤車內含有大塊矸石、煤泥、鐵器、垃圾等,杭錦發(fā)電有限公司將進行扣噸處理。煤矸石不得大于50mm,發(fā)現大于50mm煤矸石每塊扣0.5噸。發(fā)現來煤存在粒徑直徑大于200mm的石頭每有1塊扣10噸;2.對上下分層裝車的惡意摻假行為,一經發(fā)現,購銷雙方現場簽字確認煤質并保留視頻資料后,履行相關扣噸手續(xù)(扣除當日進煤量的30%), 如上下分層超過500千卡/千克熱值偏差的,當日進煤按廢煤處理,不予結算。
(三)運輸方式:汽車運輸,運輸車輛入廠后不再收取任何費用(即:在接卸過程中車輛上煤垛的牽引、推車,卸煤后的推車,車底清理,關閉馬槽等)。
八、質量價格調整
(一)采購1-3300千卡/千克(粉煤)煤種:購方驗收以一個結算周期(自然月結算)入廠煤化驗結果加權平均數作為計價依據。
1.熱值考核條款:
(1)如Qnet,ar>3300千卡/千克,以3300千卡/千克為基準,每高于合同熱值1千卡/千克,價格增加(合同價格/合同熱值)元/噸的1.0倍(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)。
(2)如3100千卡/千克≤Qnet,ar<3300千卡/千克,以3300千卡/千克為基準,每低于1千卡/千克,價格減少(合同價格/合同熱值)元/噸的1.0倍(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);
(3)如3000千卡/千克≤Qnet,ar<3100千卡/千克,以3300千卡/千克為基準,每低于1千卡/千克,價格減少(合同價格/合同熱值)元/噸的2.0倍(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);
(4)如化驗單批次Qnet,ar<3000千卡/千克,以3300千卡/千克為基準,每低于1千卡/千克,價格減少(合同價格/合同熱值)元/噸的5.0倍(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),并停煤整頓。單批次考核煤款扣至0元為止。
2.硫分考核條款:
(1)1.4%<(St,d)≤1.5%,以1.4%為基準,每增加0.01%價格減少0.2元/噸;
(2)1.5%<(St,d)≤1.6%,以1.5%為基準,在上一考核區(qū)間基礎上,每增加0.01%價格減少0.4元/噸;
(3)(St,d)>1.6%,以1.6%為基準,在上一考核區(qū)間基礎上,每增加0.01%價格減少0.6元/噸;
3.水分、灰分考核條款:
上述質量指標中,如灰分(Aar)>40%、全水分(Mar)>25%,均按加權百分比扣款。若全水分和灰分超出合同值,每高于合同值0.01個百分點,結算價格調減0.3元/噸。
扣款方法:合同價格-(驗收指標-合同指標)×100×0.3。
4.執(zhí)行單批次處罰的,各項指標不參與結算周期加權平均。
九、合同兌現率考核
按合同執(zhí)行期進行統(tǒng)計,如出現跨期結算的,前期兌現率可暫估,合同期滿后按實際完成兌現率調整。(內蒙古能源集團月度財務結算時間:自然月結算)
(一)合同兌現率70%-90%(不含90%)的,合同基礎價下調15元/噸做為煤款結算基礎價,并在此基礎上繼續(xù)按合同條款要求進行其他指標考核。
(二)合同兌現率50%-70%(不含70%)的,合同基礎價下調20元/噸做為煤款結算基礎價,并在此基礎上繼續(xù)按合同條款要求進行其他指標考核。
(三)合同兌現率低于50%(不含50%)的,合同基礎價下調25元/噸做為煤款結算基礎價,并在此基礎上繼續(xù)按合同條款要求進行其他指標考核。
(四)供煤過程中,實際供應量超過合同量的90%時,需提前與購方溝通,在購方許可的前提下,可適當增加供煤量,最大不能超過合同量的120%。
(五)如果確因購方原因造成合同兌現率低于90%,根據實際情況,不再執(zhí)行上述考核辦法。
(六)合同履約期內,按日計劃5000噸及以上進煤。若銷方連續(xù)三日的平均日進煤量未到達5000噸及以上,購方將約談銷方,并進行停煤整頓;停煤整頓后,若銷方日供煤仍未到達5000噸及以上,后續(xù)未到達日計劃的實際進煤量按照掛網成交價減5元/噸作為結算基礎價,直至銷方按日計劃量供煤;停煤整頓后,若銷方又連續(xù)三日平均日進煤量未到達5000噸及以上,則購方有權解除合同并進行違約處理。
(七)如因銷方煤質問題造成停煤整頓,影響兌現率未完成的責任,由銷方承擔。
(八)合同履約期間,出現影響購方機組安全運行情況,購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。
(九)購銷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(如戰(zhàn)爭、封鎖、騷亂、疫情以及火災、水災、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)或政府政策性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時,應提前三日書面通報對方,并根據實際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。
(十)不可抗力解除后,購銷雙方是否延期履行、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,雙方應本著相互諒解、互惠互利原則協商確定。
十、貨款支付
(一)合同執(zhí)行期內按照來煤量、化驗報告進行結算。
(二)開具符合稅務部門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后付款。原則上次月結清上月全部煤款,支付方式為現金轉賬支付。如購方支付逾期,按照銀行同期利率支付財務費用。
十一、履約處理
(一)未成交交易商的保證金,交易商可在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申請出金,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出金。
(二)履約期限內,若成交單位因非購方原因無法繼續(xù)履約,按合同兌現率考核辦法進行考核,當完成量低于成交量的70%,按(成交量×90%-完成量)×成交價×5%扣除保證金,扣完為止。
(三)交易商完成成交量的70%以上(含70%),可在煤炭供需合同執(zhí)行期滿后10日內,由交易商申請,杭錦發(fā)電有限公司及內蒙古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審核后,退還相應保證金。
(四)如因專場組織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,依據雙方自愿的原則由交易商自由選擇延續(xù)供應或放棄,若選擇順延供應的交易商參與下月交易并成交,順延量執(zhí)行價格執(zhí)行下月成交價;若交易商未參加下月交易或未成交,則價格執(zhí)行實際供煤下月的加權平均價,至總量完成約定的比例為止。
(五)競價或摘牌成交后,成交雙方應在規(guī)定時間內簽署煤炭交易合同,若成交交易商因自身原因未在規(guī)定時間內簽署合同,則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保證金并劃轉至杭錦發(fā)電有限公司相應賬戶。杭錦發(fā)電有限公司可按原競價報價隊列依次確定增補交易商,另行進行增補競價或掛牌交易。增補交易成交價若與原交易成交價產生價差,則由原成交交易商按增補交易成交數量全額彌補增補交易商。
(六)以虛假手段獲取交易商資格成交的,取消成交結果,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保證金并劃轉至杭錦發(fā)電有限公司相應賬戶。杭錦發(fā)電有限公司可按原競價報價隊列依次確定增補交易商,另行進行增補競價或掛牌交易,增補交易成交價若與原交易成交價產生價差,則由原成交交易商按增補交易成交數量全額彌補增補交易商。如交易商違法,以司法部門的最終處理結果為準。
十二、交易服務費
按照《內蒙古能源集團交易專區(qū)實施方案》相關內容收取交易服務費。收費標準:交易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(1‰)。
十三、交易規(guī)則及內容:參見《內蒙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專場交易管理辦法(試行)》。
十四、合同履約執(zhí)行期
合同執(zhí)行期從2024年9月8日起執(zhí)行,至2024年9月29日止。
2024年9月4日